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各市委脱贫攻坚督导组的管理,确保督查、巡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根据《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脱贫攻坚督查巡查工作办法〉的通知》(阳办发〔2016〕8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脱贫攻坚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
第二章 成员选派
第三条 督导组成员由市委组织部从相关单位选调,共分3组,每组3人,其中组长1人。组长由熟悉农村工作和具有县乡党政领导经历的正县级干部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干部担任。
第四条 督导组受市脱贫攻坚领导组直接领导,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五条 督导组成员原则上专职从事督导工作,督导期间不承担原单位工作,原工作单位职务不免,人事关系和政治待遇不变,工资福利由原单位发放。
第六条 督导组成员参加督导工作的时间从2017年8月起至2018年12月止,期满轮换。
第七条 督导组成员中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督导工作经历可视为基层工作经历。
第三章 职责及任务
第八条 督导组负责规定范围内脱贫攻坚工作的督查和巡查,同时接受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安排的其他督导工作。
第九条 督导组应全面贯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坚持围绕目标、聚焦问题、实事求是、突出重点、群众参与的原则,督促指导县乡及市直相关单位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十条 督导组紧盯扶贫领域主体责任和扶贫过程关键环节,通过制定方案、实地督导、报告情况三个步骤,采取随机督导的方式开展督查巡查工作。督查工作坚持目标导向,着力推动工作落实;巡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第十一条 工作职责:
(一)围绕市委、市政府对脱贫攻坚的重要决策部署和扶贫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各项重要决策部署和扶贫政策落准、落细。
(二)围绕县乡和市直相关单位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脱贫攻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层层压实责任。
(三)围绕帮扶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帮扶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督导,确保发挥职责作用,起到帮扶实效。
(四)围绕省委脱贫攻坚督导组督察巡察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导,做好省市阶段性督导重点工作内容的衔接,确保督导实效。
(五)围绕国家、省督查考核评估及市委市政府考核评估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进行督导,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督促问题整改落到实处;发现和总结可复制经验,积极推广、交流和借鉴。
(六)围绕市脱贫攻坚领导组提出的阶段性工作重点进行督导,确保突出重点,统筹推进。
(七)围绕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进行督导,确保脱贫工作务实、过程扎实、结果真实。
第四章 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考勤制度,考勤采取工作日志和考勤登记相结合的量化考核制度,市委组织部采取不定期方式抽查。
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离岗7天以上,组长须经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副组长批准,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组员须经组长批准。请假期满后,要及时向准假的单位(领导)销假,准假单位(领导)要将请销假情况记录备案。
第十三条 政策培训。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要对督导组成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岗前培训,并根据任务需要,及时组织专题培训,帮助督导组成员掌握脱贫攻坚最新政策要求,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十四条 建立工作制度:
(一)工作例会制度。各督导组每月5日前召开工作分析例会,研究解决上月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安排部署本月重点工作。市脱贫攻坚领导组每季度首月召集各督导组组长召开工作分析例会,总结分析上一季度经验问题,研究部署下一阶段重点任务。
(二)定期汇报制度。各督导组每月月底前向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当月工作台账,每季度末向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本季度及本年以来的工作进展情况和下一步重点工作安排。
建立随机查找解决问题工作机制,各督导组要较真碰硬,每月至少发现两个以上问题,并将所发现问题、解决方案、县乡整改结果于次月5日前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
(三)调查研究制度。督导组针对基层工作中出现的瓶颈问题,县、乡难以解决的,要上报市、县脱贫攻坚领导组,由其协调相关部门加以解决。同时要注重挖掘脱贫攻坚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总结破解工作难题的好经验、好做法,形成调研报告并加以宣传推广。
第十五条 纪律要求。督导人员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工作纪律。要始终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反“四风”要求,遵守党纪党规和脱贫攻坚各项规章制度,轻车简从,严禁接受礼金、礼品、土特产,严禁参与赌博、公款吃喝等各种活动。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十六条 督导组成员在督导期间,符合干部选拔任用、职级晋升条件的,原单位要按期予以晋升定级。督导工作结束后,表现优秀、实绩突出的,要优先提拔重用。
第十七条 建立目标导向评价方法,市脱贫攻坚领导组每年结合省市脱贫工作成效考核结果对督导组进行年度工作评价。各督导组对本组成员提出年度考核等次评定建议。
督导工作期满后,由市委组织部会同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对督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考核材料归入本人档案,作为对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对工作表现差、工作绩效不明显的督导组成员,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离岗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年度考核不称职、违反党纪国法等情形的督导组成员,由市脱贫攻坚领导组责成相关派出单位重新调整选派。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 各县乡、市直各相关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督导组开展工作,提供办公、住宿、用车等后勤保障,并及时解决督导组在工作生活方面遇到的困难问题。
第二十条 督导期间,原工作单位要安排督导组成员定期体检,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工作单位以督导组人员实际在岗天数,为其发放生活、交通等补贴,标准按照有关差旅费补助规定执行,所需经费从原单位公用经费或业务费中列支。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脱贫攻坚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