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阳泉市政府 www.mmdawang.com 2017-12-01 16:34 来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放大 正常 缩小

阳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

 

阳安监政发〔2017〕132号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以下简称“两法衔接”)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依法严惩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的非法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随着我市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力度不断加大,安全生产领域各类非法违法行为得到一定程度的遏制,但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事故风险仍然存在,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是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健全公共安全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提升防灾减灾救灾的能力;是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具体体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 20号)的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形成打击刑事犯罪的合力,为安全生产领域创造良好有序的法治环境的现实需要。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要充分认识衔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工作机制,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全面推进我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提供保障。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

1、建立“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要建立安全生产“两法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安监部门协商人民检察院具体负责召集,适时召开专题联席会议,如需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则由提议单位负责召集,研究衔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加强衔接工作的对策,落实各项推动衔接工作的措施。每季度对上一季度查处破坏安全生产秩序、妨害行政执法等违法犯罪以及衔接工作的有关情况通报。各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工作联络机制,畅通合作渠道,及时移送信息,整合执法资源,增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刚性,形成快捷高效的制止和打击安全生产领域涉嫌犯罪活动的工作机制。

2、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案件移送。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且情况紧急的,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安监部门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中,发现当事人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犯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严格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填制相关法律文书,并统一以“阳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向阳泉市公安局、人民检察院等机关移送,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同时将案件移送书等相关材料抄送同级检察院,具体由市级安监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与市公安局法制部门对接,有关执法业务科室负责落实。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未构成犯罪的安全生产违法线索,应当及时移送安监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犯罪线索的,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公安机关办理安全生产刑事自侦案件时,应当在作出刑事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刑事立案决定书抄送安监部门。参与组织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过程当中,安监部门内设法制机构应当协调推动事故调查组尽快出具事故调查报告并办理批复手续,事故调查报告获批复同意后,安监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连同批复意见通报公安机关。

3、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的衔接。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必须妥善保存所收集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收集、调取的物证、书证、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应当符合省、市相关证据要求。对查获的涉案物品,应当如实填写涉案物品清单,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不宜或者不易保管的涉案物品,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留取证据;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涉案物品,应当由法定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并出具检验报告或者鉴定意见。

4、构建重大案件联合查处机制。对案情比较复杂、牵涉范围较广、涉及对象较多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要及时进行专案会商,必要时可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对各公安部门直接负责查处的涉嫌犯罪案件,市级公安机关和安监部门要加大指导督查力度,必要时可联合进行挂牌督办。对其它重大疑难案件或者新型犯罪案件,安监部门可主动邀请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在调查、取证要求和证据收集方面及时予以指导和帮助。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保障

1、加强协作配合。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检查和考核,将依法移送、受理、立案、办案等情况,纳入考核内容,确保“两法衔接”工作有效实施。各单位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与联动部门密切协作,并及时组织开展案件调查取证、移送办理及有关法律适用知识的学习培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2、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要统一规范宣传内容,强化宣传内容权威性,加大宣传工作力度,积极宣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及时曝光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案件,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法律不可践踏的鲜明导向。注重宣传引导工作,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要加强舆情研判,统一发布信息,及时有效回应社会关注。

3、完善工作机制。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分局要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工作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作制度,规范移送行为,做到行政法律责任与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执法证据与刑事司法证据及程序制度的有效衔接,通过及时制止安全生产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前的违法犯罪案件,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与社会和谐稳定。

 

 阳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29日

相关推荐